一、过境香港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海外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内地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件(如“绿卡”、有效工作、学习签证等)后,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
(二)如预计在香港停留超过7天,应事先申请进入许可。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根据申请人情况签发3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的进入许可。对持有“绿卡”,并在海外居住不少于1年者,可申请两年多次有效进入许可。
二、访问香港
(一)对短期赴港中国公民,不论持何种护照,均需申请进入许可。
(二)下列人员,无论停留时间长短,均应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进入许可:
1、赴港受雇就业、进行演出、举办展览者;
2、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者;
3、拟在港工作、定居者。
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mmd.gov.hk/zhtml/home.htm。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境香港或进入香港,均须办理进入许可。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永久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香港海员身份证(跳船者除外)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者,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一)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者:
若过境香港往来澳门特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四、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mmd.gov.hk/zhtml/home.htm。
一、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点击查看样本),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并以旅身份在港逗留不超过7天,免办进入许可。
二、居住岛内的台湾居民,如赴港或经港停留超过7天,应持用香港入境处所发的入境许可证,其手续由指定的航空公司或代理机构代办。
三、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就近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详见申请旅行证须知),并同时申请3个月有效一次、两次或1年有效多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14天的香港进入许可。如申请1年有效多次的香港进入许可,须提供在美国长期居留的证明资料(如“绿卡”等)。
如预计在港停留期超过14天,需将有关申请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mmd.gov.hk/zhtml/home.htm
一、卡塔尔公民持卡塔尔护照前往香港特区政府短期访问、旅游观光,可免办签证在港停留90天。但如属下列情况之一,仍需事先向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或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
(一)拟在港停留超过90天。
(二)赴港受雇就业、定居、进行演出、举办展览。
(三)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或接受工业、商业训练。
二、第三国公民前往香港是否需要申请签证,以及如何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www.immd.gov.hk/zhtml/home.htm。
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请根据访港目的如实、完整填写相应表格。
(二)照片——小2寸(48mm×33mm)近期、正面、彩色、免冠护照照片1张,请粘贴在申请表上。
(三)其他材料——签证官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间
凡属大使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
(一)普通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办理:第2或第3个工作日取证。
凡属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一般需时约1个月,无加急或特急办理。
三、签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一)普通办理:每人30美元。
(二)加急办理:每人加收20美元。
(四)凡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除36卡塔尔里亚尔签证费用外,在递交申请时还需先交20美元电讯联络费。
(五)接受Master Card或Visa卡,不接受现金和支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如实、清楚、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审批的延误,甚至被拒绝签证。
(二)签证官员将依个案做出签证决定。
(三)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解释为准。
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http://www.immd.gov.hk/zhtml/contactus.htm
上述信息如有变动,以大使馆解释为准。